释义 |
符合家属随军条件的军队在职人员,其配偶有当地城镇户口(含军人)的,可以向本人所在单位申请分配调整相应职级的公寓住房。五级和六级士官,分别按照营职和团职标准分配调整公寓住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分配调整公寓住房:1、现承租的住房已达到本人职级标准,或者在驻地购买了房改房的军队在职人员2、退役的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以及退休、调出军队单位的职工3、军队在职人员牺牲病故,住房已达到其生前职级标准的遗属。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六条现役军人,残疾军人,退出现役军人,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优待。军官、士官的家属随军、就业、工作调动以及子女教育,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