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固定资产包括本单位的房屋建筑物,生产的辅助器设备、交通工具、办公设备等,对以上资产财务管理规定如下: 1、 财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及明细账、卡。 2、 固定资产实行归口确定专人配合管理人员进行管理。生产用工具材料、设备,由生产部门负责购入。维修,使用管理:交通工具,办公用设备由办公室专人负责购入维修,使用管理,并制定使用管理规定,不得擅自报废,更不能自行外借和变卖。 3、 严格固定资产购入、领用、报废手续,购置和领用固定资产必须提前向主管领导提出申请,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由相关部门负责购置和领用,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的报变,须使用部门提出申请,上报主管领导批复后,办理报废相关手续。 4、 为了保护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善,各部门必须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清查、盘点,以掌握固定资产的实有数量,查明有无丢失、毁损或未划入帐的固定资产,保证帐实帐符。 5、 固定资产每年至少清查一次,遇下列情况,应当对有关固定资产进行全部和部分的临时清查:直接经营管理固定资产的人调动工作;因机构、业务变动办理财产交接;固定资产发生非损失事故;单位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的临时抽查。 6、 对固定资产清查以后,根据清查的结果,填制固定资产清查单,清查经审核无误后,由管理清查人员和经管财产的人员共同盖章,资产清查单由管理部门留存一份,送交财务部门一份,对清查出的固定资产短缺和留余,报主管领导审批后,由财务部门,按管会计制度的规定,做账务调整,使帐薄记录与实际盘存的资料一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