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罪刑法的派生原则包括哪些 |
释义 | 罪刑法定原则: (1)法律主义(成文法主义)。罪刑法定主义所要求的法律主义是指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必须是成文的法律;法官只能根据成文法律定罪量刑。 (2)禁止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禁止事后法是指只能适用行为时的法律,而不得适用行为后的法律(溯及既往)。 (3)禁止类推解释。 (4)禁止绝对不定(期)刑。 (5)明确性。明确性表示规定犯罪的法律条文必须清楚明确,使人确切了解违法行为的内容,准确地确定犯罪行为与非犯罪行为的范围,以保障该规范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会成为该规定运用的对象。 (6)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是指刑法只能将具有处罚根据或者说值得科处刑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7)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 一、相关法律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条【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及“罪责自负原则”,刑法没有规定监护人要为其被监护对象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故监护人不可能因为被监护对象的犯罪行为而承担刑事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九条【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有对于教唆犯的刑事责任的规定,如果符合教唆犯的犯罪构成,则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3、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范围及选择和民事责任如下作参考 《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二、关于空白罪状 所谓空白罪状,是指立法者在刑法关于犯罪的条文规定中设置的部分或全部行为事件需依赖其他法律规范补充的构成要件类型化表述,即法律条文对具体的犯罪构成行为要件本身并没有作任何的表述,而仅仅只是指出应予参照的相关法律规范的一种很抽象的说明。对空白罪状要能够进行迅速而准确的辨别以及进一步的研究、判断前提之一必须是要了解空白罪状是通过哪些表现形式体现出来。 目前,就我国的法律规定而言,空白罪状的表现形式通常为违反,以这种方式存在的罪状在我国刑法分则条文中约有50多个,占刑法分则的比率极高,可见空白罪状在刑法分则当中是一种被经常使用的立法方法。具体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形式:违反管理规定;违法规章制度;违反法规;不符合国家规定;违反国家规定等。这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所涉及的条文层面也是相当的广泛,从海关、交通、金融、工商到税收、医疗、环保等等各个领域。 正是由于空白罪状具有很大的开放性及其兼容性,具有其它立法模式所不具有的包罗万象之功能,从而可以克服成文刑法典的最大的不足之处,使得刑法更加的灵活、完善,这对于空白罪状来可以算是说是其优点。但是相较于优点来说,空白罪状本身的所具有的高度开放性所带来的高度扩张性,也给立法以及司法的适用带来了一定的麻烦,笔者认为其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空白罪状的适用容易形成口袋罪,空白罪状是指一个罪名包括的内容太多或者是内容的不特定,相关的行为都可以装进去的情况。其根本的特征在于对于罪名的罪状的描述高度的概括性以及模糊性,进而使得该罪名的罪状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和极大的包容性。空白罪状的情形便是如此,极易导致所谓的口袋罪的出现。 其次,空白罪状与罪刑法定原则有着很大的冲突。不罪刑法定的基本要义在于其一我国关于犯罪与刑罚都必须由我国的立法机关来制定,其他任何机关和团体都无权制定与此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以此来保障国家权力被恣意的、不恰当的使用;其二,对于广大的民众而言,法律必须是事先予以明确的规定的,从而对于行为是否触犯刑法,是否应当予以刑罚才有依据可循,然后国民才能够根据这些规范性的事先性的规定预期、约束自己的行为,预测到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这就要求我们在立法技术上也即罪状表述上应当尽量使用叙明罪状,而不是像违反国家规定这样模糊不定的表述。而且空白罪状的设置很有可能事实上将某些必须要有法律来予以规定的内容让渡给了行政法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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