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客观: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第一条 (一)调整卷烟生产环节消费税计税价格。 新的卷烟生产环节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并下达。 (二)调整卷烟生产环节(含进口)消费税的从价税税率。 1.甲类卷烟,即每标准条(200支,下同)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含70元)的卷烟,税率调整为56%。 2.乙类卷烟,即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卷烟,税率调整为36%。 卷烟的从量定额税率不变,即0.003/支。 (三)调整雪茄烟生产环节(含进口)消费税的从价税税率。 将雪茄烟生产环节的税率调整为3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