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公司设立无效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公司设立绝对无效,公司设立绝对无效是指公司的设立欠缺实质性要件而致设立无效的行为。 致使企业设立绝对无效的原因有: (1)公司设立人不符合规定。例如:公司设立人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不具备特定资格、低于法定人数; (2)公司章程欠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或违反公序良俗或法律强制性规定; (3)发起人未召集创立大会或创立大会决议公司设立无效; (4)公司登记无效或从事特定事业的公司未经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种情况公司设立相对无效。公司设立相对无效是指公司设立时存在瑕疵得以撤销或补正的行为。 致使公司设立相对瑕疵的原因主要有: (1)虚假出资和出资不实; (2)无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生产经营条件; (3)未经法定程序。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十七条,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