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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南京集体户口政策有哪些规定
释义
    1、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学校等单位,可以设立单位集体户:
    (一)单位拥有用于本单位职工集中居住的合法固定住所;
    (二)单位录(聘)用人员数量不少于10人或者依据省政府现行政策规定录(聘)用高校毕业生达到3人以上,确有设立单位集体户必要;
    (三)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
    2、符合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中等学校(以下简称大中专院校),可以设立学生集体户:
    (一)具有相应的学历教育招生资格;
    (二)具有供学生集中住宿的合法固定住所;
    (三)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
    3、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
    本市(县)依法设立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可以设立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
    本市设立的区(原五县除外),一律不设立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
    一、集体户口的类型有哪些?
    1、高考放榜后,录取高校会要求学生把户口迁过去,这就是学校的集体户口;
    2、毕业后,如果做公务员或在事业单位上班,户口就直接迁移到用人单位,这是单位的集体户口;
    3、如果在非政府单位上班,那么就要把户口挂靠到人才服务中心,这是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口。
    二、南京人才落户条件有哪些?
    1、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45周岁以下本科学历毕业生(含同等学历的留学归国人员、非全日制研究生);
    2、正在缴纳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且已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40周岁以下大专学历毕业生;
    3、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
    4、具有三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类)人员。
    具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户口迁入南京市城镇地区。另外,夫妻双方均按第1、3、4项条件申请户口迁入的,或一方户口已在本市(不含户口登记在本市学生集体户及鼓楼区上海路203号),另一方按本办法第二条第1、3、4项条件申请户口迁入的,可以同时申请随迁未成年子女。
    持有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证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证书和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可随迁未婚子女和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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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9 19:3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