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择是公婆什么继承人 |
释义 | 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义务的,则儿媳对公婆的遗产有继承权。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儿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享有同等的继承权。在确定继承人的范围上,民典法如前所述把法定继承人定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同时,根据当前和今后需要解决的带有倾向的社会问题。民典法把“扶老养幼”摆在突出的位置上,特别规定了以下几种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继承或分得遗产的人,这是民法典具有中国特色的显著标志之一。“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之间是一种姻亲关系,没有血缘关系,在一般情况下,他们之间没有继承权。但在我国传统家庭结构中,由于种种原因,儿媳死了丈夫或女婿死了妻子后,往往与公婆或岳父母共同生活,并担负主要的赡养义务。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在公婆或岳父母死亡之后,丧偶的儿媳或女婿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公婆或岳父母的遗产。我国民法典的这一规定,对于赡养、照顾老人,保护老人和丧偶人双方的利益,巩固家庭关系,稳定社会秩序,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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