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问题所涉及的概念相对比较复杂,需要一点点的解释。首先,工作期间突发疾病,在并未死亡或经抢救无效48小时内死亡的,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14条、15条之中规定的,属于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其次,如果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限届满后,不能胜任原岗位工作,亦不能同时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40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标准为按照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每一年额外支付一个月的本人工资作为赔偿,不足半年的按照半个月支付,超过半年的按照一个月支付,同时依据该法40条的规定,在上述按照工龄的赔偿完毕后,还应额外支付一个月的本人工资,并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最后,劳动合同法42条规定,如果劳动者属于在该企业工作已满15年,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者属于女职工尚在怀孕期间、哺乳期内、产期等的情形,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合同法40条、41条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就是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就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主张对方依照前款赔偿原则,支付双倍赔偿金。 2、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40条、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A、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B、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C、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D、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E、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F、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