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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无独三与共同诉讼被告的适用分别是什么
释义
    一、无独三与共同诉讼被告的适用分别是什么
    (一)共同诉讼被告的适用
    1、挂靠
    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2、业主和实际经营者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3、个人合伙
    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4、企业合并与分立
    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5、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等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帐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6、保证人与被保证人
    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注:“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此句话已经作废,可以从这条中删除此句。民诉意见是1992年制定的。1995年出台的《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即,保证合同没明确保证为连带还是一般保证的时候,就是连带保证。
    7、代理人与被代理人
    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共同诉讼人。
    (二)无独三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的结果可能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相对应。
    我国民诉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但该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的诉讼,常见的类型有:
    1、买卖合同中因标的物不符合约定,迟延交付纠纷;
    2、运输合同中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纠纷;
    3、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因第三人不履行或瑕疵履行的纠纷;
    4、企业承包经营对外发生的纠纷;
    5、消费者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纠纷;
    6、无权处分的行为引起的纠纷;
    7、产品缺陷由仓储者引起的加害给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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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4:1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