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财产一切险的责任范围是: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自然灾害包括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暴雨、风暴、洪水、火灾、冻灾、冰雹、财产一切险的责任范围;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如火灾、爆炸等。 财产一切险可承保人力不可抗拒《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的风险和人为风险,保障内容包括建筑物(包括装修)、机器设备、办公用品、仓储物品、清除残骸费用、灭火费用等。 财产一切险属于财产险,是财产险综合险、财产基本险中的一种。当被保险财产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控的意外事故发生损坏等,除了保险条款规定的相关责任外,保险公司都会进行相应的赔偿。财产一切险是从火险发展而来的综合险,承保了不可控风险、人为风险等。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 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十八条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保险标的; (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六)保险金额; (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 《保险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