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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
释义
    我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没有类似美国《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的法律,但己经初步建立了对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2008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第31条规定: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这是我国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要对外资参与经营者集中进行国家安全审查,在我国利用外资方面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但该条款过于简单,抽象,只是宣示性的规定,
    并没有建立起一套具有操作性的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对国家安全的含义、影响国家安全的因素和领域、国家安全审查的程序、国家安全审查的机构等重要内容都没有进行规定。因此,尽快完善我国外资并购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防范外资并购引入的国家安全问题己迫在眉睫。
    一、涉及国家安全事项许可申请由什么受理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许可申请由国家安全主管部门受理。1.《国家安全法》第五十九条,国家建立国家安全审查和监管的制度和机制,对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和活动,进行国家安全审查;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66项: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实施部门:安全部、地方各级国家安全机关。
    二、《网络安全法》强化了网络运行安全,重点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
    《网络安全法》第三章用了近三分之一的篇幅规范网络运行安全,特别强调要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指那些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系统和设施。网络运行安全是网络安全的重心,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则是重中之重,与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息息相关。为此,《网络安全法》强调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实行重点保护,明确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负有更多的安全保护义务,并配以国家安全审查、重要数据强制本地存储等法律措施,确保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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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3:5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