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3月、7月、9月、11月、12月申报纳税期限分别截至当月15日。2.1月1日至3日放假3天,1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20日。3.2月11日至17日放假7天,2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23日。4.4月3日至5日放假3天,4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20日。5.5月1日至5日放假5天,5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21日。6.6月12日至14日放假3天,6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6月18日。7.8月15日为星期日,8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8月16日。8.10月1日至7日放假7天,10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6日。各地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申报纳税期限的,应当提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备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