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变卖流拍后的处理 1、变卖流拍后的处理如下: (1)第一次司法拍卖流拍以后,在60日之内,要组织第二次拍卖,拍卖总共可以进行3次; (2)3次都司法拍卖流拍了,要对拍品进行变卖; (3)第一次司法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在不损害他人权益的情况下,达成变卖以物抵债的协议,法院是准许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二、以房产为例司法拍卖流拍三次后该怎么办 1、以房产为例司法拍卖流拍三次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以下简称《规定》)第二十八条第2款规定,“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因此,若抵押房产经拍卖三次流拍后,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以房抵债的,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若通过变卖程序仍无法成交的,则只能选择以房抵债,否则法院对抵押房产予以解除查封、冻结,并将房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房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