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青岛商转公2022最新政策 |
释义 | 青岛市发布两项商转公最新政策,分别为《青岛市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实施我市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暂行办法》指出,申请条件主要有以下八项: (一)借款申请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是原商业贷款的主借款人及所购住房的产权人,在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原商业贷款所购住房须为当前借款申请人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唯一自住住房,且为新建商品房,现已办妥不动产权证; (三)借款申请人申请商转公贷款时点已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四)借款申请人在原商业贷款发放时,已符合当时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的缴存标准; (五)借款申请人家庭在全国范围内须无公积金贷款记录; (六)借款申请人原商业贷款为2017年1月1日(含)至2021年12月31日(含)期间发放,且合同约定利率为上浮利率; (七)借款申请人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原商业贷款在近12个月(含)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已达到原商业贷款银行提前结清的最低时限要求; (八)借款申请人及产权共有人同意办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及相关手续。 法律依据 根据《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总则 第一条为满足职工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的需要,并规范我市商转公贷款业务管理,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明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转公贷款是指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将本人已办理且尚未结清的我市商业性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原商业贷款),经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后,转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商转公贷款只能申请转为纯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中的原商业贷款不能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借款申请人需同意并配合原商业贷款银行将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与自有资金一并提前结清原商业贷款余额。 第四条商转公贷款的原商业贷款银行应为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商转公贷款业务合作行,已经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商转公贷款业务合作协议。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商转公贷款业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商转公贷款业务的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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