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需监视居住的情况 |
释义 | 监视居住适用于严重疾病、孕妇、扶养人等特殊情况,以及羁押期满但案件未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适用监视居住的情况包括疾病未达严重状态、适用取保候审、其他情况。监视居住的法律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 法律分析 以下情形,不适用监视居住: 1、患有疾病但未达到严重状态,生活可以自理的; 2、对于符合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适用监视居住措施; 3、其他不适用监视居住的情形。不适用监视居住的情况的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拓展延伸 居住隐私的保护措施 居住隐私的保护措施是指为了维护个人居住空间的私密性和安全性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对居住隐私的保护;加强社会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居住隐私的认识和尊重;建立监督机制,确保相关部门和个人不侵犯他人的居住隐私;加强技术手段的研发和应用,保障居住环境的安全性和隐私保护;加强对居住隐私侵权行为的打击和惩处,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通过这些措施的综合应用,可以有效保护居民的居住隐私,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结语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监视居住适用于特定情况下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然而,对于患有非严重疾病、能够自理生活的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及其他不适用监视居住的情形,监视居住并不适用。居住隐私的保护措施是确保个人居住空间私密性和安全性的重要手段,通过建立法律法规、加强社会宣传、建立监督机制、应用技术手段以及打击侵权行为等方式,可以有效保护居民的居住隐私,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六章 宜 居 环 境 第六十五条 国家推动老年宜居社区建设,引导、支持老年宜居住宅的开发,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为老年人创造无障碍居住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六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三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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