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渔船作业相关的法律法规(船舶从事哪些作业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
释义 | 1.船舶从事哪些作业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船舶从事下列作业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操作规程,落实安全和防治污染措施,并在作业前将作业种类、作业时间、作业地点、作业单位和船舶名称等信息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作业信息变更的,应当及时补报: (一)在沿海港口进行般外拷铲、油漆作业或者使用焚烧炉的; (二)在港区水域内洗舱、清舱、驱气以及排放垃圾、生活污水、残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等污染物和压载水的; (三)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的; (四)进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捞、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的; (五)进行船舶油料供受作业的。 2.违规出海的渔船处罚是什么 立案处理,罚款,没收捕捞工具,依法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处理方式不同。 28个常用法律依据 1、严禁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捕捞辅助船须随不同作业捕捞渔船同步休渔。 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30条、第38条; (2)《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48条、第59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0条、第346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2、严禁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捕捞水产品。 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29条、第31条、第41条、第42条、第45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0条、第346条。 3、严禁使用电、毒、炸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30条、第38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0条、第346条。 4、严禁使用电脉冲、地笼网、多层囊网拖网等禁用渔具进行捕捞。 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30条、第38条; (2)《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42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0条、第346条。 5、严禁捕杀、伤害、非法买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 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37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6条、第22条、第31条、第35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12条、第18条、第26条、第28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0条、第346条。 6、严禁伪造、涂改、买卖、租借、冒用各类涉渔证书(包括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登记(国籍)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职务船员证书、普通船员证书等)。 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23条、第43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37条; (3)《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44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16条、第18条、第25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0条(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7、严禁在渔港水域内违规从事有关活动(包括明火作业、燃放烟花爆竹,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弃置或倾倒淤泥、垃圾、废弃物和排放油类、含油混合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水上、水下非法或违规施工作业,侵占、损坏助航、导航标志等渔港设施)。 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8条、第9条、第10条、第21条; (2)《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14条、第15条、第16条、第41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10条、第11条、第13条、第14条、第30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第115条(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6条(危险物品肇事罪)、第275条(故意毁坏财物罪)、第338条(污染环境罪)。 8、严禁非法制造、更新改造渔船(包括未批先建,擅自加装或改变渔捞设施、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的载重线、主机功率、吨位、主尺度)。 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34条; (2)《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22条、第23条、第24条、第42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40条、第146条、第149条、第15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9、严禁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造船厂(点)制造、更新改造渔船。 主要法律依据: (1)《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14条; (2)《国务院对清理、取缔“三无”船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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