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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寄存人可不可以随时领走保管物
释义
    可以。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我国民法典规定,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保管人保管货币的,可以返还相同种类、数量的货币;保管其他可替代物的,可以按照约定返还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品。
    一、有偿保管合同保管人的责任包括哪些
    有偿保管合同保管人的责任包括:保管人应妥善保管保管物,也就是说,保管人应该对保管材料给予相当大的关注,而不是因为保管不当而损坏和丢失保管材料。一般情况下,当保管合同免费时,保管人应注意与保管自己的物品相同的保管;当保管合同有偿时,保管人应注意保管物品。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保管场所和方法应当按照保管材料的性质、合同的目的和诚实信用原则确定。保管人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方法。但在紧急情况下,不改变保管场所或方法会损害寄存人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为了维护寄存人的利益,保管人可以改变保管场所或方法。保管人不得占有保管物,除另有约定外,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
    二、保管合同是指什么?
    保管合同是指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达到保管结束条件后返还原物,而寄存人依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报酬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且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九条,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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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5:4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