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程涉及疫情防控重点区域的判定 |
释义 | 一是严格限制出行,二是非必要不出行,三是非必要不前往。 一是发生疫情的地方,中高风险所在地的县(市、区、旗)这些人员严格限制出行,执行特定公务的人员、保障生产生活运输等需要出行的这些特殊人员,经当地联防联控机制批准,持48小时核酸阴性证明,做好个人旅途防护,落实目的地的疫情防控规定可以出行。 二是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的其他非疫情的县(市、区、旗),这些人员非必要不出行,确实需要出行的要持48小时内核酸阴性证明,做好个人旅途防护,并遵守目的地疫情防控规定。 三是严格限制前往中高风险地区,有疫情的中高风险县(市、区、旗)非必要不前往,已经到达的人员必须遵守当地疫情防控要求。怎么做到错峰出行呢?提倡高校、企业安排错峰返校返岗,鼓励各地组织开行农民工返岗“点对点”运输,降低旅途疫情的风险。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在返程出行前,既要关注目的地疫情防控规定,提前做好核酸检测等准备工作,旅途中要做好个人防护。同时,要加强个人健康监测,如果有发热、咳嗽等感冒症状,应当暂时中止返程或者出行计划,避免旅途劳累导致症状加重,并及时就医,待康复后再安排出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第四十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对被污染的场所进行卫生处理,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 (二)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对疫点、疫区进行卫生处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采取措施; (三)指导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传染病疫情的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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