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特别管辖包括 |
释义 | 特别管辖包括有: 1、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或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3、铁路、公路、水上运输中发行的诉讼,由负责_处该项纠纷的管理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航空运输中发生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5、因航空事故追索损害赠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航空器最初降落地人民法院管辖; 6、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损事故追索损害赔偿的诉讼,由受害船舶最初到达地、加害船舶扣留地或者加害船舶船籍港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地域管辖的一种。以当事人住所地、诉讼标的或标的物及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的一种管辖制度。一般适用于种类复杂的民事诉讼案件。 在特殊地域管辖中至少有两个以上的法院都有管辖权,且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进行起诉。因此,特殊地域管辖从当事人角度看属于“选择管辖”,从法院角度看属于“共同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第一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