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移送管辖是什么? |
释义 | 移送管辖,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本院对该案件无管辖权,依照法律规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的情况。《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依据上述规定,移送管辖的要件包括: (1)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 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法院管辖的,裁定不予受理。因此,不存在移送管辖情形,作出不予受理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受诉法院发现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 只有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案件。 (3)受诉法院单方决定将案件移送给它认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受诉法院无需征得受移送法院的同意,可以直接将案件移送给它认为由管辖权的法院。 (4)受移送的同级法院发现本院对移送的案件无管辖权的,不得再自行移送,而应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5)受移送的上级人民法院发现移送错误的,可以直接裁定撤销。 在当代的社会,合同一旦发生争议,那么应当及时的来进行处理,否则的话很容易导致诉讼或者是仲裁时效已经经过,那么就有可能会对自己的诉讼方面的权益受到一定的影响。同时不管是仲裁还是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可以约定仲裁机构。 一、法院移送管辖重新立案吗? 接受移送管辖的人民法院,是需要重新立案,送达立案通知书,然后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移送管辖必须具备的条件: (1)受诉法院已经依法受理了该案件。 (2)受诉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或是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已经在先立案了。 (3)受诉法院认为接受案件移送的法院有管辖权。 移送管辖的例外: (1)无管辖权的法院已经对案件进行了实体审理,而当事人又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不必移送管辖,由受案法院继续审理。 (2)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在先立案的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 (3)根据管辖权恒定原则,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起诉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政区域变更的影响。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移送管辖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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