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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单凭通话记录可以作为证据吗
释义
    单凭通话记录可以作为证据。
    在法院开庭审理的时候,当事人要承担举证责任,一般来说,原告要提供证据材料,这些证据有书证、无证等,现在很多人都用手机通话,那么通话记录是可以当民事诉讼证据。只要是符合证据要件的通话记录,是可以当做证据使用的。
    具体如下:
    1、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2、“通话记录的证据”如果没有改动,是通话的客观记载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否则,法院就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民事诉讼证据包括以下:
    1、书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据。这种物品之所以称为书证,不仅因它的外观呈书面形式,而更重要的是它记载或表示的内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2、物证。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状、质量、规格、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物证是通过其外部特征和自身所体现的属性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它不受人们主观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因此,物证是民事诉讼中重要的证据之一。民事诉讼中常见的物证有:争议的标的物(房屋、物品等);侵权所损害的物体(加工的物品、衣物等);遗留的痕迹(印记、指纹)等等;
    3、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和数据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它包括录相带、录音片、传真资料、电影胶卷、微型胶卷、电话录音、雷达扫描资料和电脑贮存数据和资料等。外国民事诉讼法一般都没有将视听资料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类型对待,仅将其归入书证和物证的种类中,我国民事诉讼法鉴于其具有独立的特点,将其归为一类独立的证据加以使用;
    4、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是存储于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包括电子签名、格式化后的硬盘通过恢复取得的信息等等,与传统的录像、录音等视听资料有所区别;
    5、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专业人员运用其专门知识,对案件证据材料进行分析鉴别,对专门性问题作出意见,以作为法官判断相关证据真伪的参考依据。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证据有很多种,之后最高法又出台司法解释,规定短信、通话记录及聊天记录等可以当做证据使用,这个前提是通话记录要真实、客观,法院会审核证据链是否完整。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被告是企业,可以采取举证倒置的原则。
    【法律依据】: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八条
    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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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22:5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