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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专用间谍器材由什么部门规定确认
释义
    专用间谍器材由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认。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专用间谍器材。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面的规定处罚。
    “专用间谍器材”是指进行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下列器材:
    1、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
    2、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
    3、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截收器材;
    4、其他专用间谍器材。
    综上所述,专用间谍器材由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二十五条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反间谍工作任务时,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出示工作证件,可以查验有关个人和组织的电子设备、设施及有关程序、工具。查验中发现存在危害国家安全情形的,国家安全机关应当责令其采取措施立即整改。拒绝整改或者整改后仍存在危害国家安全隐患的,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对依照前款规定查封、扣押的电子设备、设施及有关程序、工具,在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形消除后,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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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23:38: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