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应先事先告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不是行政处罚决定,只是告知当事人的权利情况。而且告知的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提起行政诉讼和复议的权利下,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情况。如果当事人有异议行政机关可以参考当事人的意见后再做决定。 一、因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处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的无效对不对! 违法建筑拆除可能对执法相对人财产权益造成重大影响,一经执行,将造成房屋灭失等无法逆转的后果。为了防止权力滥用、侵犯公民权益,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正当程序执法,全面调查取证、复核,及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并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措施,为当事人查询、陈述和申辩、申请听证提供便利,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还应当依法作出限拆通知、催告、拆除通知等,不得任意执法。如果有重大明显程序违法情形的,那么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就是无效的。 三、行政机关未履行处理义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特别是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告知程序是行政处罚的必经程序。“告知”对于当事人来说,是其法定的权利;对于行政机关来说,是其法定的义务。如果行政机关未履行告知程序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就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其后果就是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