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收到的税费返还包括哪些 |
释义 | 收到的税费返还包括有: 1、企业销售商品收到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以及出口产品按规定退税而取得的现金,应单独反映。为便于计算这一项目的现金流量,企业应在“应收账款”及“应收票据”科目下分设“货款”和“增值税”两个明细科目。“应收账款(应收票据)——货款”科目用以调整计算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2、企业除增值税税款退回外,还有其他的税费返还,如所得税、消费税、关税和教育费附加返还款等。这些返还的税费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反映。 税费退还的要求有: 1、税款退还的时间要求。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而主动退税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在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情况下,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书面说明多缴税款的所属税种、税额、原完税凭证的号码、缴库日期,提出退款要求。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2、税款退还的数额。在税务机关发现后主动退还的情况下,其退还的数额为纳税人多缴纳的税款;纳税人发现后要求退还的情况下,退还的数额是纳税人多缴纳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退税时的税款抵缴。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 综上所述,税费退返是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属于以税收优惠形式给予的一种政府补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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