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对于我国少数民族所聚居管理的区域自治地方,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作出了以下规定: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根据当地民族关系、经济发展等条件,并参酌历史情况,可以建立以一个或者几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的自治地方。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二条  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根据当地民族关系、经济发展等条件,并参酌历史情况,可以建立以一个或者几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的自治地方。  民族自治地方内其他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或者民族乡。  民族自治地方依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可以包括一部分汉族或者其他民族的居民区和城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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