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到医院就诊的病历,有两种,一种是门诊病历,另一种是住院病历。 门诊病历,是每次到门诊看病时的就诊记录,都是自带的,丢了,可到医院补办一个新的。也就是说以前的就诊记录没有了。 住院病历,是由医院保存的,凭本人身份证,就可申请复印,仅收纸张的复印费。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第九条 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