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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日常家事代理的权限
释义
    【夫妻财产权】日常家事代理的权限 日常家事代理的权限,视日常家事或日常家务》称之为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而定,凡是属于日常家事范围内的事项,夫妻双方皆有相互代理之权。对日常家事范围的界定,关乎夫妻及第三人的切身利益,为家事代理权制度之最要。若拘泥于“日常”、“家事”、“家务”直观文意的理解,以为不过一日三餐之费、洗衣晾晒之用而已,则不免失之偏狭,所谓家事代理全无实际意义。若不加限定,代理权限过于宽泛,甚至及于家庭所有事务,则夫妻一方难免因另一方滥用代理权而遭受重大财产损害。 台湾学者史尚宽先生认为,日常家务谓包括未成熟之子女之夫妻共同生活。通常必要的一切事项,一家之食物、光热、衣着等之购买,保健娱乐、医疗,子女之教养,家具及日常用品之购置,女仆、家庭教师之雇用,亲友之馈赠,报纸杂志之订购等,皆包含在内。[5]王泽鉴先生认为,所谓日常家务,指一般家庭日常所处理的事项,例如购买食物、衣物、家用电视、冰箱、油漆住所墙壁等,应依夫妻表现生活的程度决定之.我国内地的学者对日常家务的理解,也基本采纳上述观点,认为日常家务的范围,包括夫妻、家庭共同生活中的一切必要事项。诸如购物、保健、衣食、娱乐、医疗、接受馈赠、等等,皆包括在内 1.普通代理权。日常家事范围是一个可变的动态概念,日常家事范围的变化,直接影响家事代理权限的大小。现实生活中的不同家庭,由于受婚姻当事人社会地位高低、职业收入多寡、财产规模大小以及所生活地域的风俗习惯的影响,日常家事的范围通常会体现出相应的差异。即使是同一婚姻生活,因不同时期家庭的经济地位、生活水平和支付能力的不同,日常家事的范围也会有所区别。一般认为,家庭对外经营活动、对不动产、巨额货币和其他有重大价值的财产、生产资料的处分、与风俗习惯不符的财产赠与、放弃夫妻共同债权或其他权利、处理与夫妻另一方的人身有密切关联的事务等通常不属于日常家事范围,夫妻一方不得相互代理,但若夫妻一方给予另一方特别授权,使其代理权限超越通常之范围,自无不可。此系“普通代理权”。 2.特殊的代理权。在特殊情况下,日常家事代理的权限还可以扩张,例如在紧急情形或因夫妻一方外出不能及时作出意思表示时,夫妻另一方为维持家庭正常生活之必要,所单独处理的的事务,即使通常不属于日常家务范围,如处分不动产等,亦可视为日常事务。家事代理的权限也可能缩小,例如夫妻任何一方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权超越应有之权限,即构成对另一方权益的侵害,另一方有权禁止或限制其代理权限。在夫妻因感情不和为法律上的分居时,双方经济和财产上的联系均已中断,仅维持婚姻的外壳,此时相互代理的权限自应缩减。 3.推定的代理权。日常家事的范围具有一定的弹力性,因人因事都可能出现变化,并无统一标准,婚姻外部与夫妻进行民事交易活动的第三人,仅从夫妻生活的外观表现出发,实难作出对方是否有代理权的正确判断。若依夫妻内部实际享有的代理权限决定交易行为的效力,则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对此,史尚宽先生认为,日常家务之范围,依各夫妻共同生活之情事及因为其行为之目的而有不同,由外部正确判定,甚为困难。然如依内部情事而定其范围,不独有害于第三人,结果反有碍夫妻共同生活之经营,故应就家事之规模及其外部的生活样式,以定其范围。其生活状态之外表,虽与其收入之现实不符,第三人应就此外观而受庇护,从而类推适用表见代理之规定,对于信其在日常家务范围以内而并无过失之第三人,应予以保护.世界上许多国家的立法对类推适用表见代理来推定日常家事代理权,一般也都予以承认,以解决责任之归属问题。如瑞士民法典第166条第3项规定:“配偶中任何一方对其行为负个人责任,但该行为无法使第三人辩明已超越代理权的,配偶他方亦应负连带责任。”美国家庭法则通过“必要”理论对诸如妻子以丈夫信誉购买物品等行为进行间接调整。在“必要”理论中,只要属于生活必要,无论丈夫是否同意,是否知道购买行为,都有支付的义务。[9]需要明确的是,与一般表见代理推定行为人有本人的授权不同,这里的类推适用表见代理是以推定夫妻一方行为属日常家事范围的方式来推定其具有家事代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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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19:4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