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离婚二审中的注意事项,主要是区分是原告上诉还是被告上诉。具体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如果是原告针对一审判决不准离婚提起上诉,那么作为上诉人需要重点搜集并提交足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的证据。而被上诉人如果态度是不愿意离婚的,那么应当重点搜集提交双方尚有感情的证据。 2、如果是被告对于一审判决准许离婚不服提起上诉,那上诉人的重点也应当是尽量搜集双方感情尚可的证据。 如果双方均同意离婚,仅是对子女抚养、探视以及共同财产分割不服上诉,则需要注意收集自己更适合抚养孩子,对方不能保证探视权以及共同财产有哪些、是否有隐藏或遗漏等等方面的证据以便于说服二审法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