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出生证明具有如下的新规定:目前我国需要使用新版的《出生医学证明》,以前未使用的旧版的出生证明需要进行销毁。对持有《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户口登记机关审验《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后为其办理出生登记。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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