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出生证明具有如下的新规定:目前我国需要使用新版的《出生医学证明》,以前未使用的旧版的出生证明需要进行销毁。对持有《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户口登记机关审验《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后为其办理出生登记。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第三条 规范《出生医学证明》在出生登记中的使用。对持有《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户口登记机关审验《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后为其办理出生登记。无法核定新生儿母亲信息的新生儿,不能获得《出生医学证明》。对不符合签发条件未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户口登记机关经调查核实后依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出生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