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应对专利无效宣告决定的方法 |
释义 | 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维持决定不服时,可以在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具有溯及力。但已执行的专利侵权判决、裁定、处理决定以及已履行的专利许可或转让合同不受影响,不具有追溯力。对侵权赔偿、使用费、转让费等已支付款项不能请求返还。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 受理诉讼的法院和诉讼性质与不服复审决定提起的诉讼相同。需注意的是,无效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宣告专利无效的法律后果 1、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所谓“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即指法律上认定该专利权从授权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而不是自被宣告无效后才失去法律效力,即对专利权无效的宣告是有溯及力的。 2、本条在第一款规定专利权无效宣告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的同时,又在第二款中,规定了对几种情形不具有追溯力,包括: (1)对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已经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专利权无效宣告不具有追溯力。在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前,专利权人以他人侵犯其专利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经人民法院根据当时尚属有效的专利权,作出有关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判决、裁定并已执行的,在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对该项已作出并已执行的判决、裁定,不具有溯及力。依判决、裁定侵犯专利权而给予的侵权损害赔偿,当事人不得请求返还。 (2)对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专利权无效宣告不具有追溯力。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因侵犯专利权引起的纠纷,当事人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处理;当事人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期满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专利侵权纠纷作出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已经履行的,或者已经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其后作出的专利权无效的宣告,没有追溯力。 (3)对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者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权无效宣告不具有追溯力。对因履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而支付的专利使用费或者因履行专利权转让合同而支付的转让费,当事人都不得请求返还。 结语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一方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宣告专利无效的法律后果是,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然而,有几种情形下,宣告无效的专利权不具有追溯力,包括已经作出并执行的专利侵权判决、裁定、已履行或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专利权转让合同。在这些情况下,当事人不能请求返还已支付的专利使用费或转让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第三章 专利的申请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第五章 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第四十五条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第三章 专利的申请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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