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专项应急预案主要内容 |
释义 | 1、事故类型和危害程度分析; 2、应急处置基本原则; 3、组织机构及职责,应急组织体系和指挥机构及职责; 4、预防与预警,危险源监控和预警行动; 5、信息报告程序,确定报警系统及程序,确定现场报警方式,如电话、报警器等,确定24h与相关部门的通信、联络方式,明确相互认可的通告、报警形式和内容和明确应急反应人员向外求援的方式; 6、应急处置,响应分级和响应。 应急预案的特点: (1)全面性,应急预案囊括事前预测预警、事发识别控制、事中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重建,贯穿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全过程; (2)系统性,应急预案本身作为应急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的操作指南,包括了应对工作的各环节,各个应急预案之间又相互衔接,形成预案体系; (3)权威性,应急预案一般由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等行政机关颁布施行,是政府的施政措施,体现法律法规要求; (4)实用性,应急预案中所规定的预防应对处置的计划和方法,既有历史经验和理论概括,又有科学分析和成功做法,通用性、操作性强。 专项应急预案是针对具体的事故类别(如煤矿瓦斯爆炸、危险化学品泄漏等事故)、危险源和应急保障而制定的计划或方案,是综合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应按照综合应急预案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制定,并作为综合应急预案的附件。专项应急预案应制定明确的救援程序和具体的应急救援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国务院制定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定国家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国务院相关应急预案,制定国家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制定机关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程序由国务院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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