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法典》规定,一般情况下,第三人不能要求合同撤销,但在特殊情况下则有例外。享有撤销权的情况包括:存在重大误解的一方;受到欺诈的一方;被胁迫的一方;因合同签订不公平而受到损害的一方;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等。 法律分析 《民法典》规定,一般情况下第三人无权提起合同撤销,除非特殊情形。享有撤销权的情形包括:重大误解的一方;受欺诈的一方;被胁迫的一方;公平签订的合同受损害一方;法律其他规定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该内容由 张诗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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