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授援人可以向什么投诉 |
释义 | 受援人有权向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人员了解法律援助事项办理情况;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受援人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投诉,并可以请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 受援人享有以下权利: (1)可以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活动的进展情况; (2)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承办人员未适当履行职责的,可以要求更换承办人; (3)可以向法律援助中心或者悚支行政机关检举法律援助承办人员疏于履行法律援助职责或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行为;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受援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如实提供能证明自己合法权益的事实和相关材料; (2)如实提供足以证明经济困难,确需减、免收法律服务费用的证明材料; (3)与法律援助承办人员予以必要的合作; (4)受援人因所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或事项的解决而获得较大利益时,应当按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法律援助中心支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部分或全部费用。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申请法律援助需要的条件是:公民因经济困难,并且因为法定事项申请法律援助;公民因为经济困难,并且被羁押、服刑、劳动教养、强制隔离戒毒的申请法律援助。 法律依据: 《法律援助法》 第五十五条,受援人有权向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人员了解法律援助事项办理情况;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受援人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投诉,并可以请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 第五十六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法律援助工作投诉查处制度;接到投诉后,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受理和调查处理,并及时向投诉人告知处理结果。 第五十七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法律援助服务的监督,制定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标准,通过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定期进行质量考核。 第五十八条 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法律援助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法律援助资金使用、案件办理、质量考核结果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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