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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北海医疗机构新办执业登记需要什么资料
释义
    一、北海医疗机构新办执业登记需要什么资料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2、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身份证,委托办理的还须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
    3、房屋建筑设计或业务用房平面图
    4、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5、医师、护士执业注册申请材料
    6、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各科室负责人名单
    7、管理制度及技术操作规程
    8、消毒供应设施配置和医疗废弃物的处置方案
    9、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申请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登记的应当提交)
    10、(涉及新设置医疗机构增加“互联网诊疗”服务方式)广西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服务申请书
    11、(涉及新设置医疗机构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广西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服务申请书
    二、北海医疗机构新办执业登记受理条件
    1、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修改)
    第十六条要求,相应实施条件为:
    一、基本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2、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发布,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2017年2月21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2号修改)
    第二十七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
    (二)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
    (四)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
    (五)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
    (六)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3、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医师执业技术标准另行制定。
    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
    三、北海医疗机构新办执业登记办理地点
    北海市海城区北海大道177号北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25号综合咨询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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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11:3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