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特点是什么? |
释义 |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特点是第三人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是如果与涉及的案件存在利害关系的可以参加诉讼,根据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的结果可能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相对应。 一、合同纠纷收款人可以为被告吗? 在合同纠纷中,可能会遇到这样的情况,比如借款合同中,收款人为第三人,那么在纠纷中,能否以实际收款人为被告呢?首先,为便于查明案件事实,实际收款人可以作为证人参加诉讼,以证明交付的事实。其次,如果借款人有证据证明是实际收款人的委托借款,或者代理实际收款人借款,且实际收款人收到了借款,则实际收款人应当成为被告。再次,如果借款人否认收到了借款,且声明与实际收款人无任何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借款人应当为被告;同时为了查明事实,切实做到案结事了,也可追加实际借款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最后,实际收款人认为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为维护自己的利益,实际收款人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因此,在符合条件时,是可以将收款人作为被告的。 二、第三人认定标准 对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认定有以下标准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于已经开始的诉讼,以该诉讼的原被告为被告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而参加诉讼的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审查和认定: (一)对案件的诉讼标的全部或者部分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如本诉的原被告正在争夺某房产的所有权,第三人认为该房产既不属于原告,也不属于被告,而是属于自己,他所提出的请求权就是一种独立的请求权,此时,他可以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 (二)主张由于诉讼结果而使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也可以独立参加诉讼。如合同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则在合同双方因合同纠纷发生争议提起诉讼时,第三人认为该合同应为无效合同的,则可以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动提出参加诉讼。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般情况下应当由其本人主动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当事人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应主动进行审理。 需要注意的是:在审判实践中,有时对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易混淆,特别是对追加的当事人,究竟是必要的共同诉讼人还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难以区别,因此,要正确确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还必须搞清这两种诉讼当事人区别。 所谓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需合并审理的诉讼。必要共同诉讼中的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就是共同诉讼人。如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此时的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债务人)即是必要的共同诉讼人。结合上述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概念,我们可以看出他们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区别: 第一,对争议的诉讼标的持不同态度。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是争议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在同一法律关系共同享有权利、共同承担义务;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的诉讼,与本诉的诉讼标的不是共同的,同本诉的原告或者被告均无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诉讼地位不同。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一方在诉讼中只能与对方当事人发生争议,追加的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要么属原告一方或者成为共同原告,要么属于被告一方或者成为被告,是原告与被告之间发生的争议;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既不站在本诉的原告一方,也不站在本诉的被告一方,而是独立存在于原、被告之外,同本诉的原告和被告都有争议的一种当事人,只能处于原告的地位。 第三,参加诉讼的方式不同。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一般在原告起诉或者被告应诉时一同参加,未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参加诉讼,追加为原告或者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在本诉进行中以主动申请诉讼的方式参加诉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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