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大连组合贷款转公积金贷款 |
释义 | 法律分析:开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须满180天,并自申请公积金贷款之日起向前推算,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原贷款银行同意提前全部还款;借款人无正在偿还的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及配偶信用良好,正在偿还的住房贷款不超过两笔;原商贷所购房屋产权证已办出;借款人、购房人、抵押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 一、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可以吗 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商业贷款可以转公积金贷款 1、借款人的商贷未还清。先还后贷方式的借款人须为商贷的借款人或产权共有人。以贷冲贷方式的借款人须为商贷的借款人。 2、商贷涉及的房屋产权证应已办妥,并能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3、借款人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偿还贷款的能力,信用良好,能及时偿还商贷本息。 4、符合商贷提前还清条件,且以贷冲贷方式须商贷银行操作,借款人在取得银行同意后方可选择以贷冲贷方式。 5、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其他条件。 6、、个人商业贷款已经连续还款1年以上。 7、个人公积金已经连续缴纳满1年以上。 8、转公积金贷款的房屋,要求已经在当地市钱中心有登记备案,并且有正规、合法的住宅开发项目。 9、个人办理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需要征得原商业贷款银行的同意。 二、南京公积金贷款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1. 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申请贷款前借款人须住房公积金开户并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以上,其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帐户处于正常状态。 2.借款人必须是购房人本人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产权人,且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位于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3.办理购房贷款的,须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协议;建造、翻建住房的,须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大修住房的,须具有《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出具当地街道(镇)以上建设规划部门的大修证明。 4.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在购房合同登记后一年之内申请贷款。购买二手房的,采取担保机构进行阶段性担保的,在《房屋所有权证》过户完毕6个月内申请贷款;申请贷款时《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已过户完毕的,在《国有土地使用证》过户完毕3个月内申请贷款。建造、翻建住房的,在《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核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贷款;大修住房的,在大修完成后施工单位开出江苏省南京市建筑业统一发票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贷款。 5.借款人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个人征信良好,无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 6.购买第一套或符合条件购买第二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少于购房总价的20%。 7.以所购买、建修房屋作抵押担保。借款人及共有产权人同意用所购房产作抵押,并出具能够在处分抵押物时自行安置的承诺书。 8.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原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南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在原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全部结清的情况下,再次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首付款金额不得低于购房总价的20%,贷款利率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 三、海口二套房可以用公积金贷款吗 购买二套房,满足以下条件,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 (二)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申请时连续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缴交状态为正常; (三)尚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四)信用良好; (五)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六)家庭无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 (七)已支付或投入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或自筹资金; (八)同意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和受委托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且能够及时落实担保; (九)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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