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我国《行政处罚法》确立了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听证制度赋予被处罚人进一步申辩和提出意见的权利,有利于维护其合法权益,是被处罚人享有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建立听证制度的主要意义在于,一方面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使受到行政处罚的一方有权为自己的行为辩护;另一方面,有利于控制行政权的行使,规范行政权的使用。通过听证程序,行政机关和相关人员和相关人员建立了平等对话机制,听证各方在听证过程中加强沟通,使根据听证做出的处罚决策更加可信。基于自身的说服力和公正性,听证也能促进处罚决定的顺利实施,缓解社会矛盾。因此,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处罚前,应当通过听证程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并非所有行政处罚案件都必须经过听证程序,听证不是所有行政处罚的必要程序。只有在法律规定的适用范围内,当事人才能要求听证。治安管理处罚是行政处罚的重要组成部分,治安管理处罚法也规定了听证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和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举行听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适用听证制度的治安管理处罚范围包括两种:一种是吊销公安机关颁发的许可证的治安案件,另一种是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的治安案件。对于这两类治安案件,公安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被处罚人有权要求听证。一般而言,《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适用听证制度的处罚范围较小。主要是考虑到听证制度适用于治安案件。一是要兼顾公平和效率。一般只有在可能严重侵害相对人利益的情况下才适用听证程序;第二,结合我国国情,治安案件的特点是危害社会秩序,数量多,违法事实简单易查。对于这些不构成犯罪的案件,应采取适当简单的程序及时处理。《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规定对行政拘留处罚进行听证,主要考虑:一是行政拘留适用广泛,如果都举行听证,很多案件无法及时处理;二是听证期间需要拘留处罚的当事人不能采取强制措施,可能对社会秩序产生不利影响。第三,为了解决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避免被处罚人错误拘留的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法》专门规定了暂停行政拘留的执行。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被处罚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可以申请暂停行政拘留。因此,有必要限制听证范围。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安管理处罚案件进行处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有权要求听证。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精神,公安机关应当告知但未告知的,属于程序违法,可能导致行政处罚决定无法成立。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如符合听证范围,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未要求听证的,不予听证。此处所说的依法举行听证,是指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具体听证程序进行听证。具体包括: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通知后三日内提出。公安机关应当在听证前七天通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会公开举行。听证会由公安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会,也可以委托一两个人代理。公安机关在举行听证时,应当提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法律的事实、证据和治安处罚建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申辩和质证。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审查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此外,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不承担公安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法律客观: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