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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障性住房成为新的期待
释义
    保障性住房成为百姓的新期待,将保障基本住房问题。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政策倾斜,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等供应力度加大,越来越多的中低收入者住房问题得到解决,像陈三里一样实现了安居愿望。
    政策框架初步形成,百姓受益保障房建设
    过去几年间,我国住房保障制度初步形成,对保障性住房的投入力度前所未有。
    2007年8月,国务院出台《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强调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同时,进一步明确住房保障范围、保障标准。
    为了解决有的地区住房保障政策覆盖范围比较小以及部分大中城市商品住房价格较高、上涨过快、可供出租的小户型住房供应不足等问题,2010年6月,住房城乡建设部等7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弥补了长期以来夹心层住房政策缺位。
    现在,以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为主要形式的住房保障制度初步形成。
    过去几年间,国家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资金投入不断加大,保障房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十一五期间,中央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补助资金达到1336亿元。如今,通过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全国1500万户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得到解决。
    仅在2010年,全国各类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开工590万套,基本建成370万套;农村危房改造开工136万户,基本竣工108万户,超额完成年初国务院部署的任务。
    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关系社会和谐稳定。针对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保障性住房建设,是当前工作的首要任务、重中之重。住有所居的目标有条件、有能力实现。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说。
    惠及民生,保障房建设加速跑
    今年,我国保障房建设将加速跑:与去年实际开工590万套相比,今年全国将建设1000万套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房,成为我国有史以来最大规模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年。目前,这一任务已经分配到各地,各地政府也已制定明确的保障房建设目标。
    在山东,省级财政对公共租赁房、廉租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的奖补资金从去年的1.3亿元增加到5亿元,山东省政府要求各市、县政府也要大幅度增加财政投入,确保完成32万套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任务。
    在青海,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规模将进一步扩大,今年计划建设城镇保障性住房17.62万套,实施农村危房改造4万户和游牧民定居工程3万户,实施农村奖励性住房工程10万户。
    在江苏,今后3年经济适用房的保障对象将由目前收入最低的20%人群增加1倍至收入偏低的40%人群。也就是说,收入排在后面40%的群众今后都将拥有经适房购买权。
    在云南,将通过新建、改建、购买和长期租赁等方式,完成40万套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
    保障房建设力度如此之大,让更多中低收入人群看到了安居愿望实现的希望。但同时,实现这些目标还面临不少挑战。
    亚洲开发银行中国代表处高级经济学家庄健说:最主要的困难是资金问题。保障房租金或售价低于商品房,利润空间有限会导致资金来源动力不足,能否顺利进行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地方政府的责任心。
    有人测算,1000万套保障房共需投资约1.4万亿元,相当于去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20,仅仅依靠政府财政投入,难以保证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可持续性。
    如此大规模的保障房建设,确保土地供应至关重要。此外,如何让中低收入者住上放心房、舒心房也是保障房建设要面临的一大考验。
    更为重要的是,在保障房建成之后,能否确保已有房屋公平公开地配置给真正的困难户,是决定政府惠民扶困政策能否真正得到落实的关键。
    各地签下军令状,资金土地配套力保安居工程
    在近日举行的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上,住房城乡建设部代表国务院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签订了2011年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责任书。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求,在签订目标责任书以后,各地要早谋划、早动手,尽快将任务落实到具体项目,并尽快落实资金和土地。今年计划建设的项目,要尽早开工。
    财政部门表示,将努力筹措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切实加大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资金规模;确保将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和土地出让净收益按规定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财政将进一步加大对地方的补助力度。省级财政也将加大投入力度,对财政困难市县给予倾斜。
    在土地供应方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了比以往更加具体的用地供应管理目标,强调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要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做到应保尽保。
    在房屋质量方面,住房城乡建设部日前正式将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质量列入2011年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点,强调要以落实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为核心,突出对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管。对于落实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不力的,一定要实行问责。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齐骥表示,国务院已经进一步细化了约谈问责的标准和程序。
    一、公租房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第一,保障性。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我国政府继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之后推出的保障居民住有所居的一种新型保障性住房。
    第二,政策支持性。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在房地产市场中自发生成的,而是由国家推动出现的,是国家为了住房保障的目的人为设计的新型住房类别,因此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尤其是发展初期,只有在国家特殊政策的支持下,才能步入正常的发展轨道。同时,基于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特质,国家也有责任通过政策支持来推动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对此,
    第三,租赁性。这是公共租赁住房的核心特征,也是公共租赁住房与经济适用房的最大区别。经济适用房是为目标群体提供的低于市场价格的产权住房,而公共租赁住房则是向目标群体提供适当的租赁住房来保障其住有所居。
    第四,专业性。这是公共租赁住房与个人出租住房最大的区别。传统的个人出租住房的首要功能是产权者自住,而公共租赁住房不论是通过新建、改建、收购,还是通过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筹集的房源,都不是为了自住,而是专业用于出租的。
    第五,供应群体广泛性。在我国原有的保障性住房中,廉租住房的供应对象是最低收入群体,经济适用房的供应对象是中等收入群体。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部分地方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群体则更加广泛,如上海将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由户籍人口扩大为常住人口,并且不设收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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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19:4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