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济南长护险政策 |
释义 |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发布新增定点通知后,符合《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服务机构可按要求提出长护定点机构条件评估申请,并提供申报资料。 护理类别: 1、医疗专护(以下称专护),是指定点医护机构为入住本机构的参保人提供以安宁疗护为主的医疗护理服务; 2、机构医疗护理(以下称院护),是指定点医护机构为入住本机构的参保人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及相关医疗护理服务; 3、居家医疗护理(以下称家护),是指定点医护机构为居家的参保人提供上门照护或社区日间集中照护等基本生活照料及相关医疗护理服务。 因疾病、伤残等原因长年卧床已达或预期达6个月,生活不能自理,病情基本稳定的参保人(享受工伤保险支付生活护理费待遇或军人伤残抚恤、精神疾病防治等国家法律规定范围的护理项目和费用待遇或第三方已支付护理待遇的除外),可按下列规定申请专护、院护或家护服务。 (一)申请专护的,《日常生活能力评定量表》评定分数≤50分,需要长期住院治疗,且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患终末期恶性肿瘤的(呈恶病质状态); 2.因病情需长期保留气管套管、胆道等外引流管、造瘘管、深静脉置管等管道(不包括鼻饲管及导尿管),需定期对创面进行处理的; 3.因神经系统疾病或外伤等原因导致昏迷、全身瘫痪或截瘫,且双下肢肌力或单侧上下肢肌力均为0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要住院医疗护理的。 (二)申请院护及家护的,《日常生活能力评定量表》评定分数≤55分,且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达到专护申请标准的; 2.需长期保留鼻饲管、尿管的; 3.患骨折长期不愈合,合并其他慢性疾病的; 4.患有严重不可逆性疾病导致失能或半失能,需要长期护理的。 法律依据: 《济南市职工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实施办法》 第五条 定点医护机构为参保人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及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服务有三种形式,分别是: (一)医疗专护(以下称专护),是指定点医护机构为入住本机构的参保人提供以安宁疗护为主的医疗护理服务; (二)机构医疗护理(以下称院护),是指定点医护机构为入住本机构的参保人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及相关医疗护理服务; (三)居家医疗护理(以下称家护),是指定点医护机构为居家的参保人提供上门照护或社区日间集中照护等基本生活照料及相关医疗护理服务。 第六条 因疾病、伤残等原因长年卧床已达或预期达6个月,生活不能自理,病情基本稳定的参保人(享受工伤保险支付生活护理费待遇或享受残疾人保障、军人伤残抚恤、精神疾病防治等国家法律规定范围的护理项目和费用待遇或第三方已支付护理待遇的除外),可按下列规定申请专护、院护或家护服务。 (一)申请专护的,《日常生活能力评定量表》(附件1,以下称《评定量表》)评定分数≤50分,需要长期住院治疗,且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患终末期恶性肿瘤的(呈恶病质状态); 2.因病情需长期保留气管套管、胆道等外引流管、造瘘管、深静脉置管等管道(不包括鼻饲管及导尿管),需定期对创面进行处理的; 3.因神经系统疾病或外伤等原因导致昏迷、全身瘫痪或截瘫,且双下肢肌力或单侧上下肢肌力均为0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要住院医疗护理的。 (二)申请院护及家护的,《评定量表》评定分数≤55分,且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达到专护申请标准的; 2.需长期保留鼻饲管、尿管的; 3.患骨折长期不愈合,合并其他慢性疾病的; 4.患有严重不可逆性疾病导致失能或半失能,需要长期护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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