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制毒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会判死刑。审理此类案件需要注意罪名确定等问题,如对同一宗毒品实施了两种以上犯罪行为的,应当按照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并列确定罪名。共同犯罪的应根据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具体认定为主犯或从犯,执行量刑时要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结果、主观恶性等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