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规定,合伙期限届满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事项已经完成,合伙企业应当终止。但是,合伙期限届满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事项已经完成,合伙人未能就终止合伙企业达成协议的,任何一方合伙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指定受托人清算合伙企业。 法律依据: 1.《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合伙期限届满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事项已经完成,合伙企业应当终止。 2.《合伙企业法》第十七条:合伙期限届满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事项已经完成,合伙人未能就终止合伙企业达成协议的,任何一方合伙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指定受托人清算合伙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