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案件卷宗是否属于国家秘密? |
释义 | 刑事卷宗并非都属于国家秘密,只有追查犯罪中的秘密事项才属于国家秘密。刑事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特别是公开审判的案件,一般不属于国家秘密。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保密工作要积极防范、依法管理,同时应依法公开公开的事项。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保密工作,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法律分析 并非所有刑事卷宗当然都是国家秘密,属于国家秘密的只是“追查犯罪中的秘密事项”。这里的追查是指刑事侦查阶段需要保密的事项,如一个刑事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一般就不涉及国家秘密,尤其是案件经过公开审判,就更不属于国家秘密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一条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第四条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第五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 结语 刑事卷宗中的国家秘密并非所有都属于国家秘密,而只有涉及追查犯罪中的秘密事项才属于。在刑事侦查阶段需要保密的事项,一旦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或审判阶段,通常就不再涉及国家秘密,尤其是经过公开审判的案件更不属于国家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一条至第六条,保守国家秘密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保密工作应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同时公开的事项应依法公开。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负责管理本机关和单位的保密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修订):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国家秘密确定、变更或者解除不当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机关、单位予以纠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修订):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5修正):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四条 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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