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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家二级警卫标准
释义
    法律分析:
    二级交通警卫是对来访的国家元首与执政党领袖的副职或相当于此级别的代表,以及我国的政治局委员(书记处书记)、国务院副总理、人大副委员长、政协副主席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所安排的交通警卫规格。按照我国国情及具体安保要求可分为三个级别,一级警卫: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国家主席、副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外国国家元首,政府总理以及按此规格接待的外宾;二级警卫: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外国国家副元首,政府副总理,议会议长以及按此规格接待的外宾;三级警卫: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外国议会副议长,最高法院院长,最高检察院检察长,重要政府部长以及按此规格接待的外宾。退出领导岗位的原警卫对象,警卫工作原则上仍按原规格部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四十二条 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和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人民警察的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其作出的处理或者决定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第四十四条 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必须自觉地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人民警察机关作出的与公众利益有直接有关的规定,应当向公众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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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7 23: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