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补办出生证明不需要登报声明。 《出生医学证明》是由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编号。能够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并依法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才可以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法律依据:《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边远贫困地区自19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 第二十三条 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公民,一律不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如出国等需要出生医学证明,以公证部门出具的“出生公证书”作为合法有效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