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得带什么东西过去 |
释义 | 去办理离婚都需要带如下材料: 若当事人协议离婚的,需要带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等材料。若当事人诉讼离婚的,需要带起诉状、证据等材料。且前述证据一般包括身份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材料等。 离婚的程序有如下程序: 1、协议离婚有订立离婚协议、申请登记、审查、三十天离婚冷静期、核准登记等程序; 2、起诉离婚有提交起诉状、受理、调解、裁判等程序。 颁发离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性日期、离婚意愿; 2、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离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应尽的义务; 3、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 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 4、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中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x x婚姻登记处”。注销后的结婚证退还当事人。 5、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离婚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 如果是通过协议方式离婚的,那么夫双方要先进行协商,然后签订-份离婚协议书,准备好相关的身份证件就能到一方户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构办理离婚手续了。而要是诉讼离婚的话,那么还需起诉、开庭等,花费时间是比较长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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