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承租人拖欠租金次承租人可以代替支付。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与次承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虽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在出租人以承租人拖欠租金为由要求次承租人退房退租时,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的合同解除权,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