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订立合同的合理的方式怎么理解? |
释义 | 合同中免责和限责条款需特别提示或说明,提示方式包括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且须在订立时进行。特别标识需引起对方注意,格式条款提供方需承担提示和说明义务及举证责任。 法律分析 订立合同的合理方式的理解: (1)格式条款中需要以合理方式作出特别提示或说明的,仅限于免责条款和限责条款,其他格式条款无需特别提示或说明。 (2)关于免责条款和限责条款的特别提示或说明必须在合同订立时作出。 (3)特别提示或说明的具体方式包括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以及在合同相对方要求的情况下所进行的特别说明。 (4)特别提示或说明所采取的特别标识必须足以引起对方注意。 (5)格式条款提供方应当就自己已尽合同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该内容由 傅勇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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