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行人应当走人行道或者步行道。没有人行道或者步行道的,应当靠道路右侧行走。行人不得在车行道上行走,但需要跨越车行道的,应当在保证交通安全的情况下迅速通过。同时,行人在道路上行走时,应当注意交通安全,不得妨碍交通。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行人应当走人行道或者步行道。没有人行道或者步行道的,应当靠道路右侧行走。行人不得在车行道上行走,但需要跨越车行道的,应当在保证交通安全的情况下迅速通过。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行人不得在道路上滞留、戏闹、逗留、嬉戏、斗殴、放烟火、放风筝,倚靠道路设施或者障碍物,妨碍交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行人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口头警告、批评教育,可以并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行人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