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东莞随迁子女入户条件 |
释义 | 法律分析:(一)申请人(父母)到实施机关受理窗口提出申请、提交材料;(二)实施机关现场受理,并在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三)实施机关出具《准予迁入证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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